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里的第二件,判赔金额在同类案件里算得上一档。补偿性赔偿4458.49万元,再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,2025年12月25日判决撤销一审、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案子涉及的技术叫高炉煤气前端干法精脱硫,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,作为技术秘密保护。技术细节不重要,重要的是这笔钱是怎么算出来的,以及一审为什么会输。
2020年7月,某工程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合作过程中接触到了这项技术秘密。某科技公司后来发现,工程公司违反了双方签的保密协议,把技术披露给了某技术公司和某线材公司,并且在某线材公司的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里用上了。
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,判决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,案子到这里本该结束。
这种情况在技术秘密案里很常见。技术秘密不像专利,没有登记证书,没有公开文本。你怎么证明对方用的就是你的东西,怎么证明他接触过,怎么证明你采取过保密措施,每一步都要证据。

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,认定工程公司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,在被诉侵权项目中披露、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,构成侵权。
整份判决里最关键的一段推理在赔偿环节,它把过去很难算清的一笔账算清了。
工程公司在这个项目里的角色是技术提供方。法院的推理是:技术秘密侵权直接决定了被诉侵权项目的商业机会,工程公司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即为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反映,因此可直接将其取酬数额全额认定为侵权获利。
这句话解决了一个长期困扰权利人的问题。侵犯技术秘密,损失怎么算?
常见的几种算法都有短板。按研发投入算,往往偏低,对方的获利可能远超你的投入;按对方销售额算,销售额里包含设备、人工、施工,不全是技术带来的;按许可费算,得有可比交易,找不到就难。
这个案子给了一条新路:你靠这项技术才拿到这个项目,那这个项目的报酬就是这项技术的价格,全额计入侵权获利。逻辑很干脆,你拿到的钱,是因为你有别人没有的技术,这笔钱本来就该归技术权利人。

被告方大概也没想到,自己作为一个技术提供方,收的报酬会原封不动变成赔偿基数。这个算法对那些靠“带技术进场”承揽工程的公司影响很大。以前觉得按合同价结算完就结束了,现在这笔合同价在诉讼里是一个明确的靶子。
补偿性赔偿4458.49万定下来之后,法院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。
理由是两点:工程公司对自身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明知、客观上严重违约,侵权恶意明显,侵权情节严重。
注意“明知”这个词从哪来。工程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是合作关系,双方签过保密协议,接触技术秘密是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。这种情况下说自己不知道这是别人的秘密,说不通。合作的场景反而让“明知”更容易成立,因为协议在那儿,接触记录在那儿,技术来源的链路清楚。

反过来看,如果是一家完全外部的公司,通过第三方辗转拿到技术,认定“明知”就难一些。这也是为什么保密协议在实践中的价值不只是约束,还是将来证明对方明知的证据。
判决里有一句容易被忽略:某技术公司、某线材公司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工程公司是披露方和使用方,责任最重。技术公司和线材公司是在项目里用了这项技术、拿到了好处,所以承担连带责任,但范围限于各自获利。

这个层次分得有道理。同一件事里,有人是发起者,有人是使用者,有人是受益者,责任不能一刀切。对权利人来说,这个结构也有实际意义:执行的时候,谁能赔得起就找谁,不一定死盯第一被告。
高炉煤气精脱硫这类工业技术,落地方式基本是工程总包或技术分包。技术持有方为了拿项目,不得不把技术细节交给合作方、设计院、施工单位、业主。交出去的那一刻,控制权就弱了。
常规做法是签保密协议。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,它示范了保密协议能起什么作用、不能起什么作用。
能起的作用是证明“明知”。签了协议还披露,主观状态就定了性,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了基础。

不能起的作用是拦住披露本身。协议是纸,挡不住人。工程公司签了协议照样把技术给了另外两家。真正能拦住的是技术本身的形态,比如核心工艺参数以加密文件形式交付、只在指定终端可读、外协方拿到的图纸不能二次转发、关键配方不在交付范围内。
外协单位是条老通道。江苏溧阳有一起案子,技术图纸通过外协厂的精工车间流出去,最后躺在人家办公室桌上和微信群里。这类场景靠协议管不住,靠交付形态才管得住。技术持有方交出去的应该是一份“只能在约定环境里用、出了环境就打不开”的东西,而不是一份拷走就能用的文件。
具体一点说,工艺参数、流程图、设备选型表、操作手册这些文件,在自家终端上正常打开、正常改、正常打印;一旦通过邮件、U盘、网盘发到合作方手里,对方没装客户端,打开就是乱码。合作方如果需要在我们指定的几台机器上看,那就给这几台机器授权,看得到、改不了、拷不走,授权到期自动失效。外协厂要打印纸质图给车间,打印行为留记录,纸上追不回来,至少系统里知道哪份图在什么时候被谁打出去多少张。安秉网盾的透明加密和屏幕水印配合起来,覆盖的就是这个交付段,文件离开授权环境读不了,画面被拍走带着身份信息。
这套东西不能替代保密协议。协议定的是责任,技术定的是可能性。工程公司如果真想违约,加密只是让它违约的成本变高、留痕变清楚,而不是让违约这件事消失。两样都做,才谈得上“控制权还在自己手里”。
4458.49万加2倍惩罚性赔偿,这个数额在国内技术秘密案里算重的。它重在一个细节上:法院把“靠技术拿到的项目报酬”直接等同于“技术被侵犯造成的损失”。这条推理一旦成立,很多靠技术承揽工程的公司,账本上的每一笔合同款都可能成为赔偿基数。

对权利人的提醒也在这儿。你卖给对方的不只是一次技术服务,是一段有时限的独占。对方拿去复制的部分,恰恰是你最赚钱的部分。
本文来源:数据安全研究院,阿里研究院
主笔专家:张燕飞
责任编辑:编辑部-吴清越
最后更新时间:2026年11月02日